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加快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质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国内外组织自愿无偿向区内各类学校及幼儿园捐赠款物,用于教育事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捐资助学应遵从自愿和无偿原则。
第四条 捐资助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款物用于教育事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凡在本区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捐资助学的中国公民、外籍侨胞,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一)捐资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者,由区政府授予捐资助学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杯和证书,并在全区范围内表彰,载入xx区地方志。
(二)捐资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者,由区政府授予捐资助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在全区范围内表彰,载入xx区地方志。
(三)捐资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者,由区政府授予捐资助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在全区范围内表彰,载入xx区教育志。
(四)捐资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者,由区政府授予捐资助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在全区范围内表彰。
第七条 凡在本区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捐资助学的国营、集体、私营、外商独资及中外合资企业和团体,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一)捐资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以上的单位,由区政府授予捐资助学模范单位称号,颁发奖杯和证书,并在全区范围内表彰,载入xx区地方志。
(二)捐资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单位,由区政府授予捐资助学先进单位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在全区范围内表彰,载入xx区地方志。
(三)捐资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单位,由区政府授予捐资助学先进单位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在全区范围内表彰,载入xx区教育志。
第八条 所有捐赠款额均含实物折价,捐赠以累计款额计算。
第九条 由捐赠方出资新建的学校、楼舍或改建的老学校,可根据捐赠方的意愿,经区政府同意,予以冠名。
第十条 捐资助学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每年予以表彰奖励。
本办法公布后三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