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p; 曾莉有些尴尬地回答:“这是因为财务处当时做账有困难,收支双方不能凭空相抵,做账必须要有依据,因此就拟了这份合同。我记得你当时正在开会,连合同都没仔细看,就匆匆签字了。”
秀芸一下子有些想不通了……为什么已经两年了,华奋强没有按照合同追问她支付新津县城市规划建设开发土地转让费呢?其实的确是华奋强事情多把这事遗漏了,当时华奋强想了两帐相抵只有30万元的差额,也就不计较了,没有想到的是由于财会做账的问题,重新签了这样一份合同,他也是在与孙芬谈话时,匆匆签下这份合同的,因为这份合同是孙芳与对方协商时拟定的,当时奋强公司所有公章都在孙芳手里。华奋强签字之后,也把这事忘了。
有了这份补充协议,杨秀芸的官司必然败诉。从法院回到公司,她把曾莉臭骂了一顿,这么重要的合同,为什么不跟她说,曾莉只能忍着,因为合同不在她的手里,合同签好后,作为会计做账的凭证,存放在财会处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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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掉了第一场官司,她把希望寄托于第二场官司上,结果仍然是输。经过国家工商总局作出裁定之后,秀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一审起诉,今天终于等到法院要宣判了。
杨秀芸这次仍然到场,奋强却仍然委托曾律师为全权代理。当然奋强公司参加的人员除了孙芳外,还有李晓民、叶子敏等人参加。
秀芸在法院里提出天园牌商标属于成都市有名的商标,奋强公司的天园牌是模仿和复制的恶意注册,应当受到跨类保护,要求撤销国家商评委的裁定。
法院认为,杨秀芸天园牌商标注册时间是1995年10月,奋强公司天园牌商标的注册时间是1996年4月,当时分属不同类别,不存在争议,而杨秀芸的天园牌商标被评为四川省著名商标为1999年,同年奋强公司的家具天园牌商标已经获得了全国驰名商标,根本不构成恶意注册。根据奋强公司的商标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奋强公司所属的奋强家具厂和天园家私商场所获得的荣誉等相关证据,证明奋强公司三年内都在使用天园牌这个商标。而且,通过两个商标的外观对比,两个商标具有明显的区别,不存在模仿和抄袭。
因此,法院维持国家商评委的裁定,判杨秀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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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场官司败诉,狠狠打击了杨秀芸的报复心理。
不过,作为胜诉的一方,孙芳并没有兴高采烈,在出法院时,孙芳特意找到杨秀芸,说:
“杨董事长,我们董事长想找一个地方专门与你仔细谈一下。你有时间吗?”
杨秀芸没理孙芳,气冲冲地直往前后。
走到中途,她气不过地回头对孙芳说:
“你们别高兴得太早,这件事我跟你们没有完。”
叶子敏见状,对孙芳说:
“她这种人,你不理她还好,如果你理她,她反而以为你怕她。也只有华董事长惯着她。回去之后,我一定叫华董事长反击,让她长长记性!”